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通知指出,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三部门指出,此举目的在于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据悉,此前我国仅允许境内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