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目前还是月报,2017年10月从国税大厅代开了一张20600元增值税,本来以为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没有想到代开的同时在税局大厅扣缴了600元的增值税税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答复: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若该公司代开了20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这笔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提醒一,免征增值税不需要备案。
只要符合“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者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这个条件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到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提醒二,销售额也包括了不开票的销售额。
不少纳税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每个月开票金额在3万以内就可以享受优惠,而忽略了不开票销售额。
事实上,此处的销售额,包括所有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因此也包括了不开票的销售额。只有以上销售额的合计数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优惠。
提醒三,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缴纳增值税。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代开了专用发票,所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无法追回全联次或者冲红,代开专票缴纳的税款将不能退还。
提醒四,免税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可以抵扣税款,如果这20600元的收入既开了专票,又享受免税政策的话,会导致税款流失。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若要开专用发票,就需预缴税款,不能享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提醒五,免征增值税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政策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