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了,除了奖金,很多企业会在年底有各种形式的礼品发放给员工~年货、过节费、抽奖、员工旅游等等~那么这些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吗?注意事项又有哪些?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企业来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哇~那企业年底给每位员工都采购了年货发放,这样不仅可以税前扣除,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岂不是还能抵扣!
注意~不可以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单位自产的产品发放给员工做福利呢?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要视同销售。
对个人来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注意:《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