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企业购买劳保用品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放给个人的劳保用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问题很多企业财税人员并不清楚。
合规取得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可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那么只要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来说,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保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的各种实物,则属于集体福利范围,相应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劳保用品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劳动保护支出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则企业的支出不得按照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二是为企业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企业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劳保用品的范围。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企业为了提升形象,统一制作着装。此时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二条中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统一制作并着装的服饰,未被列入劳动保护中,也不属于福利开支,而是作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特别关注的是,很多企业购买劳保用品,取得的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笼统填写为“劳保用品”,没有具体的商品名称及详细清单,有的则是取得机打发票,后附的却是自制手写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购买劳保用品,应当按照具体的品目填写开具增值税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应当通过防伪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否则将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劳保用品与职工福利费应当区分开来。举例来说,企业将购买的洗衣粉分发给公司所有员工,相关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但发放给生产车间使用的洗衣粉则是劳保用品。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也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费。
取得劳保用品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发放给个人的劳保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4月14日以回答纳税人提问的形式作出了解答: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