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那么,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吗?
广告费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区别点: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相同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
2、在企业所得税上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提醒:
企业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40%需直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余下的60%若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0.5%扣除限额的部分仍应调增,因此一部分企业利用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概念上的相近,会把一些本应属于招待方面的支出并入业务宣传费,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因此提醒大家:
1、商场或购物中心的礼品费发票属于业务招待费;
2、向客户送礼还应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会计人员要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不可因混淆概念而违反税法。
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7〕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