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税收与法律上有啥区别?
1. 税收上的区别
就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上的区别而言,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分公司由于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完全纳税人。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通常是在年度中先按一定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后到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合并到总公司的年度所得中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跨越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而子公司则不同,它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完全纳税人,自主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上述区别的存在,若企业是跨地区经营的,一部分分支机构长期盈利,一部分分支机构扭亏为盈短期内无望,那么可以选择注册分公司,这样可以减少总体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度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法律上的区别
就分公司与子公司法律上的区别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点:
(1)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最大意义在于它有效地隔离了股东的财产与法人的财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等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在诉讼中可以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2)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然也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鉴于上述区别的存在,若企业对某个项目没有十分的把握,或者不想因分支机构经营不善而拖累企业,那么建议设立子公司。因为子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有效地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