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普陀合规】年关近,常见促销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年关将近,
公司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券,
买一送一,凑单满减,
满1000元立减100元、满2000元立减150元,
还有……,
总之,
所有商家的促销活动一个没落,
全部参与!
但是,企业相应的涉税处理怎么办?
真是为难......
No,不用犯难,
我们一起看看!不难解决!
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就这个凑单满减:满1000元立减100元、满2000元立减150元......,其实,这种税务处理就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方面:
你要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在金额栏分别注明,那就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咯。但如果仅仅是在备注栏标注折扣额的可不行哦,不能在销售额中剔除折扣额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
这类价格优惠属于商业折扣,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就好啦。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买一送一
上面说到,企业活动中一些商品推出了“买一送一”的活动,这种做法确实增加了销售量,可是,问题也出现了!唉……
赠品的价值也不一样,从100块到1000块都有,这可怎么处理!这要按照“捐赠”来处理吗?可是总觉得不太对……
您可别随便定义,这可不是捐赠,这就是“买一送一”
买一送一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以“买一送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方面:
(1) 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和赠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商品和赠品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没有以折扣销售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以其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且赠品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仲企财税为您提供 税收普陀合规/代理记账
服务
免费咨询电话:400-855-7171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在促销活动中,还有一类定制产品,这样的商家又比较特殊,有一些定制类的产品,大致需要3-5个月的制作周期。促销当天下单打9折的优惠活动,交货要到明年,这怎么处理啊?
这也是有政策的,就是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方面:
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就OK啦!
企业所得税方面:
确认企业销售收入时,需要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的专业一点,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视同销售
年底了,每个公司都会有公司抽奖活动,这类抽奖活动的奖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当然要!,这其实是“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却无销售额的,要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在年底销售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这种一般都是公司新研发的高价格产品,这类产品由于价格高,受众小,销售不太好。不少商家,为了增加产品的销量,会做这样的活动:
活动当天支付商品的55%即可发货,在12月12月消费者再支付货款25%,在2020年1月12日支付最后剩余货款......
这样的销售方式需要怎么缴纳增值税?万一用户有延期付款的,还要支付利息,头又晕了......
别晕,这种销售方式就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实际上是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电子合同。
是要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至于你最担心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就可以啦。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