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
点击文档链接,可查看更多工商注册中心 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小规模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折算合计执行减按10%的税率)。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申报即办理的原则,即纳税人当前情况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预缴优惠。法定税率25%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乘以“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为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