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下发2017年16号公告已有一段时间,重申了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要求,短短三四百字火爆朋友圈,相关的开具要求发票管理办法早有规定,只是执行起来比较宽泛。除了这些,发票管理还有以下需要注意,否则因发票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就大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一般要求
1、购买方六项填写完整、准确,包括企业名称、税号或者社会统一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特别是名称和税号,不准确无法认证通过;
2、货物、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税率税额填写完整;
3、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填写完整,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是其他章)。
4、销售方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需要注明销售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同时销售方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普通发票报销一般要求
原则上普通发票应当与专用发票的口径相同,16号公告至少在管理上是放宽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满足专票2、3项的前提下,上限要求购买方六项齐全,下限要求名称和税号两项完整准确。另外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时,没有必须注明名称、税号和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硬性要求。
三、特殊业务要求
1、取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取得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3、取得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