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某新闻媒体报道:1月24日,经过一年多的缜密侦查,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分局成功侦破涉及山东、江苏、浙江、辽宁等24个省200余家企业,价税合计高达1500亿元的“11.26”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彻底粉碎了两个长期盘踞在石化行业、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追回冻结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1.2亿元。
据悉,从2017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殷某、刘某峰为首的两个虚开犯罪集团,为非法牟取暴利,分别指使公司员工以“招商引资”名义,在山东日照、江苏常州、上海、四川泸州、新疆乌鲁木齐等地大量注册石油化工类公司。
公司注册成立后,由殷某联系实际用票企业和非法贸易商,以品名为“原油”“重质油”“沥青”等非应税产品发票虚开给刘某峰实际控制的“变票”公司,后经由“变票”公司将非应税产品品名发票非法变更为“燃料油”的应税产品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殷某控制的“过票”公司,再以每吨数百元不等的利润卖给用票企业,非法牟取暴利,犯罪所得被大肆挥霍。
主犯殷某曾在某直播平台上,一夜之间疯狂打赏网络女主播9700万元,制造了轰动一时的“中国第一女网红”“石油圈女CEO”的“网络传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早在2020年的时候就发布了《关于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成品油打击走私、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对具有原油进口使用资质但发生严重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炼油企业,一经执法部门查实,取消资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随着金税系统日益完善,并且针对石化行业的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石化行业的变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打击,然而,在成品油市场垄断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炼化企业的削减成本需求始终存在,那么,石化行业的发票违法犯罪就不会消失,我们通过对行业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石化行业一些新型的涉税风险:
新型涉税风险:发票回流
加油站作为石油化工链条的终端,向个体消费者、司机等销售成品油时,很多情形下不需要开具发票,这就使得加油站普遍有富余的进项发票。
一些炼化企业与加油站开展“合作”,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加油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为了掩饰发票来源,通常还会在其中加入诸多过票企业。这些行为的通常都具备“票货分离”“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特征。
借用生产企业资质欠税开票
开具成品油发票必须具备成品油企业标识,就是说,成品油生产企业资质成为变票必备的资源之一。
从事变票活动的炼化企业,需要寻找一家成品油生产企业,作为整个过票流程中实际实施变票的一环。而成品油生产企业从中收取较“过票费”标准更高的“变票费”。
由于目前打击严厉了很多,许多变票企业实际经营人便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策略,自企业成立后,集中在某个月开出大量发票,之后在欠缴消费税的情况下走逃失联。更换身份后,再从事新一轮变票活动。
变造进口缴款书
由于国内发票监管严,有些进口炼化企业试图通过涂改、粘补等方式,变造进口缴款书上的金额、税额等信息,谋求实现多抵扣消费税的目的。
借助委托加工隐瞒应税生产行为
炼化企业在购买原油,取得原油发票,自行生产成品油的同时,与异地企业签订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虚构异地企业进行原油加工的事实,并伪造虚假的资金流配合。炼化企业对外开具成品油发票时,主张受托方已经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税款。而受托方既没有真实加工,更没有代收代缴。
由于受托方与炼化企业相隔较远,两地税务机关缺少沟通,炼化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怠于考察真实交易情况,使得炼化企业借助委托加工隐瞒了生产行为,成功逃避了消费税。
私账收支
由于零售端存在可利用私账收款的空子,由此导致整个业务链条上企业通过私账进行收支结算成为一种“新常态”。但是这种操作方式,但一旦被税务机关有所察觉,通过调取企业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很容易发现税务问题。而且私账收支必然构成偷税行为,在定性方面基本没有开脱理由。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电子发票的普及,资金监管越来越严,石化行业税务合规是必然的,我们建议石化行业可以考虑从以下这些方面来防范和应对这些风险:
1、完善供应链,确保上、下游企业的合规性,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殃及池鱼;
2、注重发票合规性审核;
3、定期进行税务风险排查,比照行业涉税风险清单,审核账簿及会计凭证,审查业务真实性及税务处理合规性。通过自查自纠,做好涉税风险的事先防范;
4、聘请财税务顾问,协助解决企业税务疑难问题,避免税务风险具象化。
总之,石化行业只有正视目前存在的税务风险,并且加以重视及妥善的应对,才能降低企业税务风险,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