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机遇与风险是并存的,因此,企业经营者就要时刻注意对财税风险进行有效规避。这就需要企业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汇算清缴,并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专业分析,以防招致相关行政处罚,并助力企业实现更好地经营发展。那么,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期间,其在编写汇算清缴报告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一般情况下,进行汇算清缴报告填写,其应规避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计算公式中的“持有天数”的起算时间也应当按照“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因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国债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的日期,尤其是无记名国债,很难确认其具体移交时间,所以只能以有效的合同约定为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因此,企业在该方面发生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在填写汇算清缴报告过程中,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债权和股权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具体包括: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填写汇算清缴报告时需要注意的五个风险点,相信大家以对其有了简单了解。另外,如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遇到其他难以处理的问题,也可以选择互联网财税服务公司轻创企易进行详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