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国家对增值税票的审核愈加严格。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增值税南汇发票丢失或损毁造成的影响。一旦增值税南汇发票丢失,要及时补救,准备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补正。对于因增税税发票丢失产生的涉税问题,也应及时解决。
首先要再次提醒大家:重视发票!重视发票!!重视发票!!!
因为,有没有开具发票,是否正确开具发票都将影响企业的税务处理。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如果是无心之过,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损毁了,无法辨认发票代码或号码、或者干脆就灭失了,怎么办?难道就悄悄隐瞒了事?那是万万不可的!
,在发现发票丢失、损毁当日,需要准备下列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对违反发票存放和管理规定的,纳税人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完成了以上步骤,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程序算是走完了。但是,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购货方可凭销售方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