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也称货物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各国开征较为普遍的一个重要税种。
对于“消费税”一词,在税收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最为广义的理解是把消费税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两大类。前者是以个人的实际消费支出额为计税依据而向消费者课征的一种直接税,也称消费支出税;后者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面向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课征的一种间接税。
此外,还有一种较为广义的理解,即认为商品课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消费的商品或劳务,因而商品课税也就是消费课税,或者说,商品税也就是对销售者所课征的间接消费税。这种间接消费税又可分为两类,即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周转税等)和特种消费税。这里的特种消费税才是本文作为一个税种来介绍的消费税。
消费税开征的历史较为悠久,在许多国家的税收史上都曾占有重要地位。尽管今天在许多国家都不把它作为最重要的税种,但消费税自身仍有其特定的、不可替代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消费税所具有的这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者密切关系。
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来看,各国在现实中实行的都是有选择性的消费税,即并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征税,根据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大小,可以将消费税分为狭窄型、中间型和宽泛性三种类型。
狭窄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的应税项目,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机动车辆等。
中间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要比狭窄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更广一些,此种类型消费税还包括其他一些日用品、奢侈品等。
宽泛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最广,不仅包括更多的日用品、奢侈品,还包括一些生产性消费资料。
上述三种类型的划分仅具有相对的意义。从各国开征消税的现实来看,实行狭窄型消费税的国家最多;实行中间型消费税的国家的数量次之;实行宽泛型消费税的国家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