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 票管理新系统逐步实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年8月1日起,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自开专用发 票试点工作。实行3个月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由原来的91个城市扩大至全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通过增值税发 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