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丢失不影响企业注销登记的申请,企业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遗失的执照后,在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市场主体注销有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两种方式。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2、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2、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
3、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4、申请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股东大会/投资者/成员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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