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工会经费”,大家对此都颇为陌生。那么,具体什么是工会经费?有关于工会经费,我们都需要了解哪些事项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一般来说,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分别为: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就是先全额缴纳,然后再返还。
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
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
如果向税务局申报的是按照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那就是这种方式。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未设立基层工会的,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工会经费拨付给工会后,工会单独设账核算。
如果向税务申报的是按照工资总额0.8%「2%*40%」计算的工会经费,那就是这种方式。
当然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先征后返”!小微企业享受2020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19年认定数据;享受2021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0年认定数据。
对于成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按缴费比例40%部分按原缴费渠道全额返还。
对于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待工会建立后将公会筹备金60%部分返还至单位工会账户。
各地政策略有差异,有些地区无需申报即可原路返还,有些地区需要申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