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经济中,我国存在数量众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嘉定发票,并进行销项税额抵扣。不过,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嘉定发票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其可以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解答。
一般而言,一般纳税人企业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符合以下具体情况: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不过,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般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已经跨月或已经抄税。所以,对于这种不能作废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情况而言,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对于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然后销售方据此重新开票。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如若销售方已开具发票,后又发现发票开具有误,但此时购买方还未收到发票,同时其发票开具又不符合作废条件。这时,开票方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己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但其必须满足如下情况:(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2)因发票开具有误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丢失前未认证,那么购买方则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那么就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然后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此种情况其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再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在现实具体操作中,企业经营者、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一定要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了解和把握,并正确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这样才能够让企业发票开具合法合规,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