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在异议期内对经商标局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本文将介绍关于商标异议的一些相关问题,首先是如何提出商标异议,然后是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一、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商标法》在第十九条中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上述规定对商标异议的提出中的四个问题作出了规范。
第一是限定了异议对象。异议对象包括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了的商标和经商标局驳回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应予审定并公告了的商标。这一限定表明,对初步审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不能提出异议。这一限定的实质,是将已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和由商评委终局决定应予审定的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向全社会征询能否核准注册的意见。
第二是把提出异议的时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虽经初步审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标和虽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的商标不能提出异议。这一规定在客观上保证了商标注册工作能正常进行,维护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使想提异议的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初审公告的商标信息。
第三是规定了提出异议的主体是任何人。“任何人”作为行为主体,在法律上是最宽泛的概念,涵盖了全世界范围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没有除外者。这—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与异议对象有利益冲突的在先权利的尊重,它给予了一切想对异议对象提出异议的人“想提就提”的权利。在实践中,未行使这一权利的是没有及时得到异议对象的信息和没有支付商标异议规费能力或者不愿意支付又不能获准免费的人。
第四是对提出异议的内容的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表明对异议的内容没有任何限制,可以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所不言”,它赋予了捉异议的人最大的民主。“异议”一词的原意是“不同的意见”,而在商标异议中则是清一色的反对意见,无一例外地都是主张初审公告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实践中,所提异议的内容从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条款、与在先注册和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五条所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审查不当,—直到应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不限定商标异议内容的结果是,在给了提出异议的人最大“言论自由”的同时把异议裁定的难题留给了商标局和商评委。
二、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1、商标近似的比较。
商标异议中最常见的就是对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提出意见,按照商标审查标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是文字部分还是图形部分,只要其中一部分构成近似,就可判定为近似商标。比较商标的近似主要看两商标的读音、形状、含义等方面。
读音构成近似的:如“黄冠”与“皇冠”、“美而美”与“美尔美”,黄与皇、而和尔都是音同字不同,说明的是同-事物,没有显著区别,构成近似商标;“义美”和“YIMEI”分别是汉字和拼音构成的商标,汉字商标“义美”在先注册,拼音商标“YIMEI”在后注册。根据商标审查原则,如果汉字商标已注册或申请在先,那么在后申请的该汉字的拼音商标,与在先的汉字商标属于同音商标,构成近似,不能予以注册。据此,拼音商标“YIMEI”与汉字商标“义美”构成近似,不能予以注册。
字型构成近似的:如“五彩”和“玉彩”、“战斗”和“战计”、“露飞”和“霞飞”、“娃哈哈”和“姓啥啥”。这些商标虽然在读音上不相同,但字型十分相象,消费者从直观上很难将两商标分清,因此判为近似。
含义构成近似的:如“花”和“FLOWER”、“东湖”和“EAST LAKE”。这些商标文字上虽然分别是英文和中文,但其含义完全相同,所表述的事物是相同的,属于近似商标。另外“好家庭”和“家庭”,也属于近似商标。
2、商品类似的比较。
我国自加入国际商品分类的尼斯协定后,就一直采用商标注册用国际商品分类,这个商品分类与—般的行业商品分类不同,其主要的特点表现在分类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进行的,而不是从生产者的角度划分的。商标局在商标异议裁定过程中,对商品是否类似的判定基本以国际商品分类所划定的类似群为标准,同时也要考虑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的过程中,会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问题。
上述两个条件在商标异议理由的陈述中缺—不可,就是说,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比较最基本的两个方面就是,商标本身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二者不可分离。在阐述商标异议理由的时候,如果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类似就是十分关键的问题。除了上述几点,在办理商标异议时,应当了解我国《商标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除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外,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无论商标本身还是商品和服务项目都要考虑消费者是否能够分辨,会否引起混淆和误认。
3、有关在先权利的维护。
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申请和注册在先权利以外的—些合法权利。目前商标异议涉及的在先权利有: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及其他在先权利,对这几种情况的认定在商标异议裁定中都比较慎重。涉及在先权利的商标异议,同样强调的是证据。主张版权的,主要看是否有版权方面的证书、作品的发表证明、创作征明、商标设计证明等;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要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主张名称权的,如果是企业要有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经登记机关认证的证据。这些在先权利是否实际使用同样十分重要。使用年限也是必要闲素之一。
4、使用在先的商标权利的保护。
使用在先的商标是指权利人未注册却使用在先的商标。日前商标异议案件中,已使用在先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数量不少,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和商标注册原则,商标异议人要引证使用在先的商标,对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引证商标本身是否有独创性、使用时间的长短及使用的范围、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申清注册过程中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的叙述就十分必要;同时要有证据,如果没有足够的事实和很有力的证据,其商标异议很难得到支持。
5、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商标异议中,以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而主张扩大保护的占有相当—部分。但是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不是无标准和无范围的。客观地讲。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中国的企业,要经商标主管机关认定,才能称为驰名商标;没有经过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不能称之驰名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一般予以扩大保护,但也不是所有的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都予以保护;另一种是对外国企业知名商标的保护。有些外国企业的商标在市场上很有知名度,但在裁定中—般不使用驰名商标这样的文字来叙述,主要考虑该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
6、属于《商标法》禁用条款的。
在商标异议中,以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禁用条款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
(1)使用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目前,我国的县级行政单位有1600多个,其中有些地名具有含义,如凤凰、黄山、灯塔、莲花等地名,经过商标局批准的具有第二含义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未经商标局批准的,不属于有第二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仍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一般异议都成立。对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允许作商标注册,但是否为公众所知,则需要异议人有充足的事实与证据,提供给审查员进行判定。
(2)使用商品通用名称的。涉及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异议虽然不多,但认定该商标是不是商品通用名称,存在一定难度。有些商品名称最初是作为商标使用的,可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后,成为商品的名称,如麦丽素;但难度较大的是行业内的一些商品名称,行业外的人并不知道,如“美耐板”是建筑装修行业一种装饰板,被异议人将“美耐”申请注册在建筑装饰材料上,显然是不妥的。办理这类商标异议,证据就是必不叮少的。
(3)使用商品原料名称的。商品的种类决定其原料的复杂和多样,被异议商标是不是商品原料名称、要以事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