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要求: ①执照副本原件、公章(个体不要章) ②1个健康证起(按面积算,每50平增加一个),健康证对应的身份证复印件(高新、武侯为原件) ③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④平面布局图 ⑤公示栏(KT板)【部分区域需要如:龙泉、郫都区、高新西区、高新区部分街道办】 ⑥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报告(执照复印件和食流或生产许可复印件盖鲜章)【部分街办、食药所需要提供】
场地要求: 1、现场需要装修好且与执照一致 2、现场有货架、商品 3、对不同种类的食品进行分类存放(如生、熟食) 4、含冷冻食品必须要有相应的冷冻设备 5、食品不可直接接触地面,不可直接靠墙 6、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7、设置专门的区域或货架。 8、显著位置设立专柜。
一、申请 :
1、经营者填写申请书,到各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审核一个名称,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确定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房东签订租房协议(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留下房产证的复印件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最好都是经营者本人,大型企业可以分开设置)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6、食品经营者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嘉定许可证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嘉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准予许可”。不予受理的,应当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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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受理后,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审核人对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机关或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签署核查意见。受理人员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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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核准人对提交核准的全部许可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核准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嘉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意准予许可。 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应当参照准予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审核人和核准人可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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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证: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人员在发证时,应当审查领取人的相应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发放并签字。规定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