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公司可以自愿解散?
根据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二、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有什么区别吗?
1、实施主体不同
1.公司解散的执行主体可以是公司自行解散,也可以是主管机关和法院命令公司强制解散;
2.公司破产是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适用法律不同
1.公司解散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是否可以重新恢复不同
1.中国目前暂无规定公司解散后还可以重新恢复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2.公司破产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经法院允许,可以恢复企业并整顿公司,使之可以正常经营活动,反之恢复破产程序。
一般情况下,公司符合解散条件,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若情况特殊,则法院会介入清算程序。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受理后,清算程序由法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