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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3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