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风险及风险回避问题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义务:
1、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可针对公司的损失予以追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因此,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对法定代表人予以追偿。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行政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刑事责任
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在股东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防范风险。
2、通过集体决策程序,避免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理论,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策。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最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也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