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视中,为争夺公司股权,法人代表的位置举足轻重。而在现实中自也不会例外,法人职权范围的通过公司名义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公司行为。所以工商实务中经常出现此类情况,老法人握着公章,拒绝和新法人交班,面对此类情况以下条例就能治他!
首先,在公司内部,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优于工商登记的老法定代表人。
在新老法定代表人之争中,法院采取了行动“内外不同,区别对外”判断标准,即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而发生的内部争议,以股东大会有效决议和董事会任免决议为准。
其次公司有效决议产生的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老法定代表人无代表权;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发生争议的,以工商登记为准。老法定代表人仍有代表权。公司不得以公司内部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后,对于新的法定代表人,要想获得法定代表人的地位,要控制公司大部分股权;要彻底研究公司章程中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研究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是由股东会选举还是董事会选举产生;我们需要遵循“程序严谨,内容合法”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
本案的启示是,大股东在表决权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程序必须合法,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主持、召开、决议,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记录股东会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无可挑剔、无可挑剔。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上诉人所主张的情形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均有争议,其即便存在也不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上诉人主张案涉股东会会议决议无效的上诉意见,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