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经营有经营得的规矩,报税有报税的规矩。增值税申报的目的在于对比,即各种项目的对比。目前增值税申报的对比规则用的还是税总发〔2017〕124号文,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
这份文件上规则罗列,从开票到税款入户无一不包,无一不有,今天小仲从票表讲起,解答增值税中关于开票和进项发票的对比。
关于增值税申报的内容还是比较简单的,说白了就是销项申报你不能小,进项申报你不能大。下面我们以外资企业为例看事项:
一、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比对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是采用免退办法的外贸企业用来申报抵扣原未抵扣进项税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外贸企业才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进项税呢?
根据财税(2012)3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如下4种情况时,才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购入货物的进项:
1、内外销业务未分别核算的
指既有内销又有出口业务,在购入商品时未分开开具购货专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了一份。
这种情况下应暂按出口业务核算,其取得的购货专票暂不能抵扣,即应做退税勾选,等确定了内销数量后,再申请开具转内销证明。
2、出口商品发生视同内销
出口商品本应退税或免税,做了退税勾选,后续因不符合退税或免税而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时,需要申请转内销证明。
3、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货物出口后申报了退税,但后续发生了退运并且该批货物转为内销销售了,原退税时购货专票或缴款书做了退税勾选,发生转内销后需要申请转内销证明。
4、免退办法变更为免抵退办法
原执行免退办法的外贸企业变更为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在做退(免)税备案变更的次月,应把变更前已经退税勾选但还未申报退税的专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
也就是你需要拿到下面这一张证明,然后按照证明上税额填写上,否则就会比对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