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就在最近某企业因为把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开成‘办公用品’‘住宿费’造成80万虚开发票,并以该类型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这家企业自以为很聪明,却不知被税务局盯上,以至于税务异常,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