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指南部分内容
企业的收入风险
1.收入时间确认是否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明确规定,我国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进行记账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权责发生制是与收入实现制相对应的记账方式,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收入时间可以从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内容是否完成、款项是否支付这几个方面来确定是否取得收入。
比较常见的错误就是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已经届满,合同内容也已经履行完毕,但收入没有实际收到,发票也没有开具,企业便当然认为收入不能确认,这一错误的实质就是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2.无息借款是否计入利息收入
无息借款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
从增值税角度,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的最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但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集团内部企业资金拆借的利息收入所得税方面无减免优惠政策,应当依法纳税。
如果整体上会降低所得税,被稽查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3.债务豁免如何纳税
通俗的讲,债务豁免就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不需要债务人再行偿还,这种情形经常发生在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的过程中。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债务人被免除的债务,在税法上被视为是当期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