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有些小的配件企业属于作坊式不愿意提供任何发票,导致进项发票不够,增值税税负变高,同时企业利润虚高;
2、由于上面的供应端发票问题,企业A同样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促使业务团队和财务团队尽量不向其终端用户开发票。但是,在营改增和金税三期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迫使企业不得不开发票,从而导致企业账面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实际利润水平;
3、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千多万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买发票的方式进行冲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来用于特殊目的的现金,越来越难以通过银行备用金模式实现;
在营改增、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合规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仲企财税”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小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变更后,相关交易证据的准备和收集,杜绝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举一反三
既然服务后端可以通过这种多个总服务代理再分包的模式降低税负,那么销售端是不是也可以用多个销售总代理的方式呢?
如果服务业可以通过这个模式解决供给端发票问题,那么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是不是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模式来解决类似的问题呢?
如果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也适用,那么需要在日常经营中注意的财税管理问题又是哪些呢?
希望以上三个问题,能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