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作为一项清扫、净化商标的手段,是为数不多的保护商标权益的办法,那么进行商标异议申诉,需依靠什么理由呢?
(一)争议商标与企业在先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相似,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相似,共存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混淆和误解;
(二)争议商标侵犯企业在先权利,如姓名权、作权、企业名称权;
(三)争议商标是对企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四)争议商标所有人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或者利用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知道他人先使用的商标并实施注册的;
(五)争议商标是对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或者对他人注册驰名商标在不同、不同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
(六)争议商标注册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申请人批量囤积、抢注他人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七)争议商标构成不得注册、不得使用的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法》其他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异议或者无效,抢注商标也不会直接转让给真正的权利人。
因此,企业在采取异议和无效宣告行动时,需要立即提交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