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成为了许多营改增纳税人的日常工作。金税三期系统也在全国范围上线运行,这是继“营改增”之后国税总局的又一重大举措。税收征管将更加流程化、规范化、自动化和公开化,人为干预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小,纳税人在税务局已然成为“透明人”。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近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了一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浙江省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建德市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在2010年01月01日至2013年0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2份,金额297.96万元,税额50.65万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9份,金额1662.09万元,税额282.5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0.6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只有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才算违法,而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并不算违法。然而,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通过非正常途径购买发票入账均属于违法行为,随时可能触犯刑法。
警惕!购买增值税发票达到一定标准会构成犯罪!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购买增值税发票达到这个标准会构成犯罪
根 据《刑法》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实 务中,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构成犯罪。因此,若买方购买增值税发票达到上述标准时,则买家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法律将严惩不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专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5—50万或者没收财产。
全面营改增后,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
1、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
一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
二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不可以对开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