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许多医药行业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企业,疏于税务管理,容易触发以下税务风险。
收入确认不准确
许多医药企业存在申报不准确、应税收入滞后申报的情形。例如,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低档税率收入与一般税率收入、一般药品收入与生物制品收入等概念混淆,同期企业实际应税收入与申报数不一致等。
计税方法选择不当
许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非生物制品充当生物制品,并按简易办法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未按规定核定扣除
部分医药生产加工企业未正确履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例如,部分企业未按规定转出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时未区分加工生产销售和直接销售。此外,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还存在销售时故意将低档税率产品高开为适用高税率货物的情形。
虚增成本费用
实务中,部分药品经销企业购进药品,再将其销售给医院,中间差价相对较高,且很大一部分差价是违规支付给医院相关人员的返利。在此过程中,企业难以取得合法发票,且这笔返利不能反映在会计账上,往往通过虚增员工的工资、薪金,或以经费拨付、销售费用的名义等手段,确认成本或费用。
发票开具不合规
部分企业开具的发票不合规,销售发票汇总开具,货物名称填写模糊,发票联上不分明细、不写数量,没有清单,甚至存在为其他药品代理商代开发票的行为。还有部分企业以个人身份,屡次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金额较大。
取得或接受虚开发票
药品经营公司因难以取得相应的合法发票抵扣进项,遂将中药材、中药材花茶类等充当一般药品,取得或接受违法发票,来实现虚抵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关联交易
随着“两票制”的推行,部分医药企业逐步调整经营策略。部分企业设立了农业合作社、中药材(药品)加工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等。农业合作社将自产自销的中药材原料销售给加工生产企业,生产加工企业又将中药材成品或半成品销售给药品经营企业。交易中,关联企业间存在转移销售收入或成本费用、人为调整利润份额等不合理情形。有的企业还开办了上游的咨询、广告公司,用于虚开、虚列咨询、广告费用,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给企业带来风险。
不仅如此,部分经营药品、中成药饮片及中药材花茶类的生产企业,不符常规地反复注销又开业,且企业注销时未经税务检查清算等等,隐含着一定的税务风险。
建议药企加强税务与采购、销售、库存和财务等部门间的协调,定期核实涉税数据,提高申报准确率,同时,及时采集相关备案、备查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遇到涉税问题,应主动与税务机构沟通协调,自觉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