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定商标异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1)标题。只有文种名称即可,不须加其它限制成分。
(2)受文单位。它的受文单位是国家行政管理局嘉定商标局,不须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核转。
(3)文首。写明我方注册嘉定商标的商品类别、商品名称、商标名称、证号、对方单位名称、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编号、名称、《商标公告》刊登日期。
(4)正文。这部分是本文件的核心,重点写明异议理由。
(5)签署。指异议书提交人的签名盖章、住址、文书拟制时间。
(6)事务性说明。包括提供的文件副本,随文件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商标异议申请如何提出?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审公告的日期、公告期号和初审号填写清楚。反之,当别人对自已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可以在期限内作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