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双节即将“相逢”这个特殊的节点,不少公司都会采购各种礼物作为员工福利那么,公司发放的节日礼品有哪些税务知识需要了解呢?
一、个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特别提醒: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双节期间员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礼品,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而是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得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二、增 值 税
➤情形一: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发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解析:在此情形下,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礼品福利,需要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额按照对外售价(批发价格)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形二:外购产品用于发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用外购的礼物发放给员工,不视同销售,若是外购礼品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三:现金购物卡等用于发放
在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中,企业购买预付卡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仅能在购卡环节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企 业 所 得 税
1、甲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按该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按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