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注意啦!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即将到期,小慧提醒大家,如企业存在尚未申报的业务,请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及时进行申报。现将具体申报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23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23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对2023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外,应于2023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请。
五、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委托出口证明
出口企业于2023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23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23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23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23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于2023年度在海关办结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的,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办理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留给各出口企业完成2023年度报关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时间真的不多啦,请老板们务必将2023年出口的关单于2023年4月18日之前申报出口退税。
逾期未申报免抵退的企业,可在5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5月仍未按规定申报的,则须在6月申报期内视同内销申报纳税;超出6月申报期限的,将产生逾期未申报违章纪录,并按天计算滞纳金。
另外,出口退税生产型企业,请务必先完成当月增值税申报,再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否则会造成出口退税审核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