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0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据新公布的《车辆购置税法》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税率仍为10%,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其中,有关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此外,在本次出台的《车辆购置税法》中,其还对5种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分别为: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同时,新公布的《车辆购置税法》还明确,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此外,对于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础,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对于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纳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