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闵行变更名称: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闵行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因隶属公司名称闵行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负责人: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5、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法律、行政法规及**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营业场所: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见说明2);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1、 分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登记或备案事项的,只需填写一份《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2、分公司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隶属公司出具的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声明(原件1份);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隶属公司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股东自有的,提交该股东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