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先办理普陀工商变更,重新核对名称,提交变更申请;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有公司的名称,因此普陀工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将原来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交由工商局换领新的营业执照;重新雕刻印章。普陀工商变更完成后,所有备案印章,如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等,在印章刻制点重新刻制新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期限内交回原印章注销。
银行变更:公司有对开账户的,变更公司名称后,相应变更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变更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所有印章,须携带新的营业执照、新的公章、财务章、法人专用章到开户银行;
商标证书的变更,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因此,有商标申请的,公司名称变更后,应当变更商标证书;
其他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文件或证明,如社保登记证、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公司与外国签订的长期合同、公司许可证(如国际比较项目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权等),公司的资质证书(如高新技术证书)等。公司有上述证书的,还应作相应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