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公司变更是一种申报登记的行政行为,指的是使企业的相关登记事项一般有公示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的案件很多,但由于种种原因,工商机关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也是存在的,下面我们讲解下。
1、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合伙法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工商机关不能直接办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2、 有限合伙以合伙财产的份额作保。
合伙法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不予办理。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不得登记。
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不属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登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