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公司注销的具体注意事项:
一、清算组备案
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散,须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解散公司的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工商局备案。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网站查询,清算组备案需向工商局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该决议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二、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三、税务注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需向公司注册地税务专管员联系,按其指示进行税务注销程序。
四、浦东工商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网站查询,申请注销登记需向工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浦东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股东会确认决议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4、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浦东公司注销过程的费用处理:
公司注销相关政府规费、公告费、资产审计费、欠税、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