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自贸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自贸区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上海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 因股权转让而自贸区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