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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自202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全面取消!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3-07-23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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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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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自2023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发生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不再实行备案制。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八条的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一旦选择简易计税,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误区:自202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全面取消!

注意:自2023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发生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不再实行备案制。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八条的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应自行留存以下证明材料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收增值税吗?选择差额征税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向多家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否在不同项目上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答:不可以,只能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一旦选择简易计税,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我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收增值税,扣除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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