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已涵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三大行业。小慧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部分老板理解有误,特别是几个问题要弄清。
误区一:可以自开,也可以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号公告规定,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部分老板看到可以两个字,就说那不是必须是可以,即可以自开,也可以申请国税部门代开。其实公告后面还有半句——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9号公告对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也有同样的规定。而对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则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没有再使用“可以”这个词,避免了部分人员的误读。
也就是说,列入自开专票试点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
误区二:所有业务都要自开,不能代开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所有业务是不是都要自行开具专票,不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呢?不是的。69号公告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4号文件和11号文件对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有同样的规定。
也就是说,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当然,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行开具即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例如,A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8月份提供住宿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另外出售一处门面房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一处房产取得租金10万元。对于住宿服务和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由酒店自行开具;转让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应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误区三:只有特定服务可自开,其他业务申请代开
有人认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只有提供住宿、鉴证咨询和建筑服务,才可以自行开具专票,发生其他应税行为不能自开而只能申请代开。其实,不是这样的。69号文件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4号文件规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自行开具。11号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自行开具。
也就是说,上述三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是提供住宿、鉴证咨询和建筑等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其发生兼营行为,比如销售货物或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均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转让不动产除外)。
例如,B建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份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15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兼营建筑材料销售,销售材料取得收入5万元。对于该建筑公司,不仅是15万元的建筑工程款可自行开具专票,兼营的销售材料收入5万元需要开具专票的,也由B公司自行开具,无需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也不应为其代开。
误区四: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69号、4号和11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上述三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
例如:某律师事务所2017年5月成立,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17年第二季度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共取得收入3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号公告规定,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该事务所如果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国税局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