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许可使用的形式;
(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生效时间;
(12)对方签字盖章。
二、合同终止库存商品还能否销售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商标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作为对价的行为。商标许可使用后,商标权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仅取得商标使用权。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销售库存产品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对许可期限内生产的库存产品如何处理,尤其是被许可人能否继续销售库存产品,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许可人无权销售库存产品,这种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行为必将侵犯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因此,库存产品不能销售。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许可人有权销售库存产品,这种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
1、库存产品是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仍旧可以销售,此种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因而是合法的;
2、被许可人已对协议期生产但仍未售出的产品,投入了资金、人力,如果不准其销售,将造成产品的积压,会给其带来损失,因此被许可人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减少自己损失的一种自助行为;
3、库存产品是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有共同的利益,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对许可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因此被许可人可以继续销售库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