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条件
全部免征应符合三个条件:
1、 2017年4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
2、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企业;
3、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下列情况的小微企业可部分免征:
对2017年4月1日以前已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照比例免征残保金。
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特别提示
安置残疾人就业抵减残保金,这里的残疾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 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参考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同时规定,对以前已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二是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