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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商标同日申请“撞车”了?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3-10-18 12: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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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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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徐汇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商标局核查相关文件后,同时受理了两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第四回合抽签之争 2014年10月22日,商标局向两家公司发出同日申请商标抽签通知,通知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参加商标局组织的同日申请商标抽签。

徐汇商标申请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情况,尽早申请可以降低与徐汇商标“失之交臂”的几率,不过避免不了一种情况,比如会出现两个或者三个同一天申请,那么该怎么办呢?

根据《徐汇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在商标局审查实践中,同日申请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遇到同日申请商标时,申请人应从哪些方面着手准备?

第一回合初生之争

2012年10月8日,A公司客户在各自商标代理机构的协助下,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局核查相关文件后,同时受理了两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二回合证据之争

2013年12月27日,公司发出《同日申请商标补送证据通知》,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商标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第三回合协商之争

2014年4月9日,商标局向两家公司发出同日申请商标协商通知,认为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提供所申请的商标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或在先使用证据,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就该商标在先申请权进行协商,如一方放弃该商标的申请权,则商标局确认另一方的在先申请权。

第四回合抽签之争

2014年10月22日,商标局向两家公司发出同日申请商标抽签通知,通知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参加商标局组织的同日申请商标抽签。

对申请人来讲,与一家能够良好沟通、专业能力强、尽职尽责的商标代理机构合作,有助于顺利获得商标注册或完成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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