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市面上绝大多数的企业来说,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都需要按照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年度汇算清缴。那么,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其都有哪些误区需要进行了解和规避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
通常情况下,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其所存在的误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事实上,年度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年度增值税申报收入有差异很正常,但很多企业强行将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为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致,便有些矫之过正了。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一致也是正常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两者应该一致,不一致就需要调整,直到两者一致为止。
依据所得税法,只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该作为应税收入,没有规定按应付款的账龄判断。账龄超过3年,对方一直都有追债,确认债权的有效性,企业一直有支付的义务,该应付款也不能确认为应税收入。
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两者视同销售的范围并不相同。
视同销售需要将收入确认为应税收入,在对应的成本明细表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而在具体操作中,有些会计会存在误会:将视同销售的支出日经作为一次费用扣除了,再填写一次成本就是重复抵减。
其实,财政补助作为不予征收收入对企业并不一定有利。不予征收收入用于研发支出,对应的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因此,要根据情况去进行具体判断,而不要一味将政府补助都作为不予征收收入。
对于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在确认视同销售的成本时,政策规定按外购的成本作为视同销售的成本,外购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因此,实际上不产生视同销售的利润,但很多人一定要让收入大于成本才安心。
根据所得税政策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产权发生了对外转移。企业内部使用、消耗,没有发生产权转移的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所得税的政策,销售、服务过程中有买有送的业务属于销售折扣,不属于无偿赠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以上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误区”说明。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前,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具体了解,以便对汇算清缴相关误区进行有效规避,进而推进汇算清缴相关操作地规范进行!